問題:《氣體滅火系統設計規范》GB 50370-2005第3.2.6條規定“防護區圍護結構承受內壓的允許壓強,不宜低于1200Pa”,當設置吊頂時,防護區的凈高是否指吊頂以下的高度?
回答:當設置吊頂,吊頂承壓能力低于系統設計對圍護結構承壓要求時,防護區凈高應為樓板底至地面高度;吊頂承壓能力滿足系統設計對圍護結構承壓要求時,防護區凈高為吊頂以下高度,泄壓口不應設置在吊頂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