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浙江省消防技術規范難點問題操作技術指南》(2025版)9.7.7
在汽車庫(不包括中型車、大型車汽車庫)內設置或預留電動汽車充電設施時,宜在每個防火分區內集中布置,且設置或預留電動汽車充電設施的區域應劃分停車單元。停車單元應符合下列規定:(附圖9.7.7)
1 每個停車單元的停車數量不宜大于12輛,不應大于18輛(以標準小型車為當量計算);行車道本身不可作為停車單元劃分邊界;
2 除行車道外,相鄰兩個停車單元之間、停車單元與其他停車位之間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墻,隔墻高度不應小于1.8m;
3 機械式停車庫內不宜設置充電設施,確需設置時,應采取可靠的防護措施;
4 停車區域頂部應至少設置兩只感煙火災探測器,每個停車位上部應至少設置一個水噴淋頭。

附圖9.7.7 停車單元的設置
〔說明〕新增條文。明確汽車庫內設置或預留電動汽車充電設施時的區域劃分和防火分隔的要求。
需要注意的是,新能源汽車的火災并不僅限于充電階段,建議有可能停放電動汽車的汽車庫都按劃分停車單元進行消防設計。